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附民,7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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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鍾邱招娣
被 告 吳榮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 104年度交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涉及醫護治療費用數額及必要性、勞動能力喪失及賠償數額等事實認定,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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