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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A女
法定代理人 C男
B女 (姓名、年籍、住址資料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李居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4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4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已補正),上開刑事案件,就傷害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然因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而被告被訴強制猥褻、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在案,此部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因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刑事案件本院卷第145 頁背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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