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易,1104,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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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智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智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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