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易,885,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5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榮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榮輝於民國104 年2 月18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飲用米酒後,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 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酒後控制力及注意力降低,劉榮輝所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之右側後照鏡不慎擦撞行人劉○○之左側背部而肇事,致劉○○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並逕自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開現場(肇事逃逸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依劉○○提供之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於同日晚間10時5 分許,在劉榮輝友人張○○位於高雄市○○區○○巷00號住處前查獲,並於同日晚間10時39分許,測得劉榮輝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劉榮輝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至4 頁、偵卷第7 頁、本院卷第12頁背面、第17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證人即被告友人張○○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5 至9 頁),並有旗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 份及蒐證照片13張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0至16頁、第21至2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0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漠視自己及其他公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所為實不足取,並業因不勝酒力而肇事產生實害;

復考量其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38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14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是本案為其第3 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本案處罰自不宜從寬,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生活狀況(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見本院卷第14頁里長證明書、第17頁背面),且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5頁),犯後於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有期徒刑及所處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