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訴,111,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溥沂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8月2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