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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啓豊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啓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已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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