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訴,76,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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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國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0四年七月六日一0四年度審交訴字第七十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被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7178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又被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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