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附民緝,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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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楊雅棋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律師
被 告 許崇輝
千貿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塗任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緝字第7 號、104 年度交簡字第4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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