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附民,414,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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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林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陳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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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 1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江瑞隆
被 告 王駿揚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嘉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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