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附民,473,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邱尤淑貞
邱信義
邱婉莉
邱崇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李彬立
佳翔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秋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