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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7號
原 告 葉順正
邱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張明智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薛平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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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陳金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217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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