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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義明
選任辯護人 陳聰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8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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