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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恒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136 號、104 年度偵字第10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恒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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