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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黃玉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龔黃玉恒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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