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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凱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莊智凱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民國 103年10月至12月間,乘卓OO、葉OO等人需款孔急之際,貸以金錢,藉此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計息方式、擔保物、繳款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
嗣於104年3月18日11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卓OO簽立之本票3 張、卓OO身分證影本1張、葉OO簽立之本票1張、空白本票12張、帳本1 本及新臺幣1萬元等物,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重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設有明文。
故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於104年7月28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0256號提起公訴,於104 年8月13日繫屬本院,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12日雄檢欽巨104偵10256字第11679 號函上本院所蓋收案日期章戳在卷可憑,惟被告已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04年6月11日死亡乙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頁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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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人│ 借款時間 │ 借款地點 │ 借款金額 │ 計息方式 │ 擔保物 │ 繳款情形 │
│號│ │ │ │ │ │ │ │
├─┼───┼─────┼──────┼─────┼──────┼──────┼──────┤
│1 │卓OO│103年10月 │高雄市旗津二│借款1萬元 │每1萬元15天 │簽立面額1萬 │於104年3月24│
│ │ │10日 │路「金牌檳榔│,預扣利息│利息1000元,│元本票1張( │償還本金1萬 │
│ │ │ │」旁公園 │1000元,實│相當於月息 │票號:591131│元,尚欠本金│
│ │ │ │ │拿9000元 │20% │號)及卓OO│2萬元,期間 │
│ │ │ │ │ │ │身分證影本1 │除預扣利息共│
│ │ │ │ │ │ │張 │5000元,未曾│
│ │ ├─────┼──────┼─────┤ ├──────┤再繳息 │
│ │ │103年11月 │高雄市旗津二│借款1萬元 │ │簽立面額100 │ │
│ │ │1日 │路「金牌檳榔│,預扣前次│ │萬元本票1張 │ │
│ │ │ │」旁公園 │及本次利息│ │(票號: │ │
│ │ │ │ │共2000元,│ │577156號) │ │
│ │ │ │ │實拿8000元│ │ │ │
│ │ ├─────┼──────┼─────┤ ├──────┤ │
│ │ │103年11月 │高雄市旗津區│借款1萬元 │ │簽立面額1萬 │ │
│ │ │3日 │商港街旁堤防│,預扣前二│ │元本票1張( │ │
│ │ │ │上老人亭 │次及本次利│ │票號:577157│ │
│ │ │ │ │息共3000元│ │號) │ │
│ │ │ │ │,實拿700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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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OO│103年12月8│高雄市旗津區│借款1萬元 │每1萬元20天 │簽立面額1萬 │於104年3月17│
│ │ │日約21時30│中洲三路靠海│,預扣利息│利息1000元,│元本票1張( │償還本金1萬 │
│ │ │分許 │軍軍營處 │1000元,實│相當於月息 │票號:577153│元,期間共繳│
│ │ │ │ │拿9000元 │15% │號) │息3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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