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易,1894,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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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展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5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洪展榮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月24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前公眾得出入之三民公園旁,向劉龍福(另行併案審理)下注簽賭香港六合彩。

賭博方式為以香港地區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為基準,「二星」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如簽中,可獲得之彩金為5700元;

「三星」每注70元,如簽中,可獲得之彩金為5 萬7000元;

「四星」每注70元,如簽,可獲得彩金7 萬5000元,劉龍福則於每注中抽取不等金額作為佣金後,再轉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下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洪展榮業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決處刑(104年7月22日)後之民國年104年8月10日死亡,有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單各1 份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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