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佳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佳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4 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