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易,2711,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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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調偵字第1813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件案號:104 年度簡字第3775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相姦罪,共貳佰參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明知王聖德係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9年7 月起至103 年12月底止,以每週1次之頻率,在其台中市五廊街租屋處或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住處等處,與王聖德合意為性交行為,共計235次(王聖德所涉通姦罪嫌,因甲○○撤回告訴,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嗣甲○○發現王聖德之手機簡訊內容有異,質問王聖德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左營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王聖德與告訴人甲○○於92年6 月17日結婚,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自99年7 月與王聖德開始交往時即知悉上情,其與王聖德自99年7 月起至103 年12月底止之交往期間,以平均每週1 次之頻率,在上開地點合意發生性交行為,共計235 次(計算式:99年7 月起算至該年底有27週,100 年、101 年、102 年、103 年每年各52週,共計235 週,每週1次即235 次)等各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聖德、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2 張及證人王聖德之個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採認事實之依據。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其修正理由內,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發展等語,但實際上仍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反悖修法導正包括一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

是自其行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

按諸性交,通常以男性射精或發洩性慾完畢,作為認定性交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殊難想像累月經年之長期多次性交,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3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99年7月起至103年12月底止,以每週1次之頻率,共為235次之性交行為,於主觀上,非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於客觀上各個行為均能獨立構成犯罪,顯係另行起意,難認有時、地密接之情形而認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是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

被告所犯235次相姦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王聖德為有配偶之人,仍於前揭時、地與王聖德發生性行為,時間長達數年,妨害告訴人家庭及婚姻關係之和諧甚鉅,致告訴人之精神受到極大煎熬及打擊,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願意面對法律制裁,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目前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復審酌被告與王聖德相姦之時間長達4 年半,其各次犯罪手法、侵害法益相同,兼衡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等總體情狀,並參考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精神,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被告之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39條後段、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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