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易,759,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凱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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