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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坤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703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
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下午4時在本
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承曄
書記官 葉姿敏
通 譯 程珮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周坤山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壹點參肆陸公克,驗餘淨重壹點參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坤山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65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經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5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即93年12月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3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
另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於103年3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8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年8月3 日中午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
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8 月3日晚上10時許,在高雄市○○路「○○遊藝場」內,以新臺幣3,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狗」之成年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包而持有之,旋於同日晚上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 號友人住處內,以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嗣於104年8月4日凌晨0時5 分許,警方因另案持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路000巷00 號執行搜索,適周坤山在場,並當場扣得前揭㈡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1.346公克,驗餘淨重1.336公克),復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
被告如犯罪事實要旨欄㈡所載犯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葉姿敏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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