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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建華
林寬鴻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2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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