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訴,1924,201512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洪博文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220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件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博文涉犯誣告罪嫌,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