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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群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58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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