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撤緩,253,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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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253號
抗 告 人 陳湘翎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所為
撤銷緩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後,於104年12月2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
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
抗告人前於104年12月8日提起抗告,已因逾越抗告期間,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案,現抗告人又於104年12月22日再行提起抗告,經核當然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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