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炳坤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黃秀玲
溫偉搢
陳曉暉
方柏凱
呂明輝
顏俊昇
張璿綺
曾筱媃
楊雅婷
洪泰雄
蔡門誠
郭双全
姜伯叡
廖寶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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