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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名鋒
指定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0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034 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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