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緣黃仁杰(綽號達人哥,業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17號以
- 二、陳韋箖、梁家凱、洪一峰又於下列時地為下列幫助或共同詐
- ㈠、陳韋箖明知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對於
- ㈡、梁家凱於102年4月中旬之某日,至上開「奇集集」人力區
- ㈢、洪一峰於梁家凱寄送前揭郵件後,又與黃仁杰詐騙集團成員
-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吳立偉等人、如附表二所示郭湘南等人告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起訴範圍之認定:
- 二、被告洪一峰、陳韋箖、梁家凱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
- 壹、實體部分:
- 一、就犯罪事實一(被告洪一峰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 二、就犯罪事實二(包括被告陳韋箖、梁家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關於二之㈠部分,業據被告陳韋箖於警、
- ㈡、而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㈢部分,被告洪一峰如何於事實欄所載
- ㈢、準上所陳,詐欺集團成員確利用被告陳韋箖所交付之上揭00
- 三、論罪科刑:
-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㈡、再網路為詐欺取財之行為方式,通常係一集團性之犯罪,其
- ㈢、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 ㈣、核被告洪一峰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 ㈤、爰審酌被告洪一峰年輕力壯,不思自食其力,為一己私利,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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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一峰
陳韋箖
梁家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1963 號、第2689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一峰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韋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家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黃仁杰(綽號達人哥,業經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517 號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34 罪,而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及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士共組詐騙集團,渠等犯罪手法係於無提供商品真意之情況下,在網路奇摩或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不實販賣商品之訊息,經不知情之買家應買,並匯款至該詐騙集團事先取得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成員持集團事先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領取匯入之贓款(簡稱車手工作),並由部分成員提供自己帳戶供詐騙集團員使用,再將上揭提領自人頭帳戶之贓款以現金存款存入集團中自己或其他成員所提供之帳戶內,而後持上開同屬集團成員之帳戶提款卡,將上揭已存入集團成員帳戶內之贓款領出,置放於集團指定地點。
洪一峰於民國100 年10月間,經由網際網路上「奇集集」人力網站之應徵,明知黃仁杰為上開詐騙集團在臺灣地區之主要負責人之一,仍加入該詐騙集團。
洪一峰即於附表一所示之102 年月3 月11日至15日間,與黃仁杰及上開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在臺灣地區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之車手,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黎佳柔人頭帳戶(黎佳柔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檢察官以該犯行業經臺灣桃園法方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對之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即由該集團大陸地區成員藉由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假拍賣,真詐財」方式,詐騙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經告訴),使渠等陷於錯誤(以為已得標購買各該編號所示之商品),因而匯入應付之價金於上述黎佳柔帳戶內,而受有各該編號所受之損失。
洪一峰於上述告訴人款項匯入黎佳柔之人頭帳戶後,即於黃仁杰指示下,承上述犯意聯絡,持集團所交付之前揭黎佳柔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將贓款領出,並依前與黃仁杰之約定,每提領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獲得3 千元報酬之工作條件,扣去其可獲得之利潤後,將現金存入集團指定之帳戶或置於指定之家樂福賣場置物櫃內,轉交予上述集團,再由黃仁杰指示姓名不詳擔任運輸手角色之集團成員領取贓款後轉匯大陸地區。
二、陳韋箖、梁家凱、洪一峰又於下列時地為下列幫助或共同詐欺犯行:
㈠、陳韋箖明知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對於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縱若有人持以為詐欺犯罪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下,猶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2 年3 月10至13日間之某時,以每張SIM 卡400 元之代價,出售其在台南市中華路家樂福旁某統一超商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預付卡門號行動電話,並即時交付上開各門號之SIM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而容任該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上開0000000000門號。
嗣上開0000000000門號SIM 卡為黃仁杰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後,該集團即推由成員中之一人或數人,利用網際網路「奇集集」人力應徵區之網頁,公開徵求應徵者提供存摺帳戶作「拍賣認證」,再利用前開電話門號與應徵者聯繫、取得帳戶密碼,以進行人頭帳戶之收購,再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此等人頭帳戶,以避免犯行遭查緝,陳韋箖因提供上開0000000000號SIM 卡,從而幫助黃仁杰詐欺集團遂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編號之詐欺犯行(詳後【三】所述)。
㈡、梁家凱於102 年4 月中旬之某日,至上開「奇集集」人力區網站應徵,而與黃仁杰所屬詐欺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劉忠睿」之成年成員聯繫,經該「劉忠睿」表示梁家凱每提供一個銀行帳戶供其使用,即可月獲6000元租金之報酬條件後,明知藉由取得人頭帳戶,持之要求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入帳以避免追查,已為目前社會詐欺集團遂行其詐欺取財犯罪之重要環節,雖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著手詐欺犯行、持以為要求被害人匯款入帳,而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法使用,猶未違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後於102 年4 月20日、4 月24日,以2000元之代價,接續將其所有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影本、金融卡,依上開自稱「劉忠睿」者之指示,載明收件人「劉忠睿」,將內裝上開存摺影本、金融卡之信件寄至屏東縣○○村○○路0000號「黑貓宅即便」竹田營業所址,轉予上述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自稱「劉忠睿」者即持用陳韋箖所交付之上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梁家凱聯繫並取得梁家凱所提供上開2帳戶之密碼,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上開2 帳戶收取詐欺所得,從而幫助黃仁杰集團遂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編號詐欺犯行(詳後【三】所述)。
㈢、洪一峰於梁家凱寄送前揭郵件後,又與黃仁杰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前述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4 月21日、4月25日經黃仁杰指示,先後赴「黑貓宅即便」竹田營業所,並以「劉忠睿」之名義,領取梁家凱寄達於該營業所之前述內含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後,旋將上揭包裹置於高雄市鳳山區家樂福置物櫃內轉交集團使用。
嗣黃仁杰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述金融卡、密碼後,即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方式,透過網路拍賣平台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訊息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致前述被害人或告訴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揭梁家凱所有之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或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帳號內,並均遭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角色之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將帳戶內之贓款提領一空,再持現金,或置於高雄市鳳山區賣場置物櫃內,或以匯款之方式,輾轉交予黃仁杰詐騙集團而詐欺取財得手。
嗣吳立偉等人因於匯款後均未收得購買之商品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吳立偉等人、如附表二所示郭湘南等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認定:本件起訴書固於其所附附表之編號4 、7 、8 、9 、30至32(詳如附表三所示)列有被害人曾國城等人,因受黃仁杰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而匯上開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入人頭帳戶黎佳柔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內(編號4 、7 、8 、9 部分)或徐緯彬之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行00 0-000000000000 帳號內(編號30-32 部分),而認上開各編號犯行,均係該詐騙集團所為,起訴書雖未進一步具體指稱被告洪一峰就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其他姓名不詳車手領款之犯行,是否亦須負責,抑或僅就其自己為車手、負責領款之部分負責,惟互核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㈠已記載:洪一峰於100 年10月間,與黃仁杰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並經告知「將發配卡片交代領款」,每提款達10萬元,可獲得3 千元報酬之條件後,明知該工作係擔任「車手」角色,仍應允以該模式負責取款,而共組詐騙集團等語;
於一之㈤復載明本案被告洪一峰所涉實際參與提領之情形,如附表所示;
更於起訴書附表特加註明提款車手身分一欄,暨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記載:「核被告洪一峰就其如附表編號5 、6 、10至12之擔任車手領取詐欺款項犯行,及其因負責收取被告梁家凱上開帳戶,致如附表編號1 至3 、13至29、33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得逞所為之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嫌。
其與共犯黃仁杰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等語,本院審酌起訴書上開所記載,認其已明確限定係就被告洪一峰擔任車手,領取詐欺款項犯行而負共犯責任者(即限於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10至12所示擔任車手領款者),或因負責收取梁家凱銀行帳戶提款卡而涉共犯責任者(即附表編號1 至3 、13至29、33之犯行),方為本件起訴範圍。
至上開起訴書附表編號4 、7 、8 、9 、30、31、32所示者,其擔任取款角色之車手,既非被告洪一峰,自非本件起訴之範圍。
此節亦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為表示:本件被告洪一峰經起訴之犯行,以起訴書第12頁「所犯法條」欄上所列者為準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1頁)。
是本院關於被告洪一峰部分僅就前述起訴範圍審理,逾此範圍之部分,本院無從予以審理,先予敘明。
二、被告洪一峰、陳韋箖、梁家凱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洪一峰、陳韋箖、梁家凱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即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示法文規定之限制。
壹、實體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一(被告洪一峰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一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124 頁至反面、第129 頁、第149 頁、第174 頁、第175 頁;
本院審易字卷第101 頁至反面、本院易字卷一第133 頁、易字卷二第11頁、第54頁反面、第56頁),復有證人即提供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黎佳柔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其於102 年3 月初,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循自稱「小陳」者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黑貓宅即便」寄至高雄巿前鎮區○○街0 號予「劉忠睿」名義之人收受等語(見警一卷第168-171頁;
偵一卷第37-38 頁反面)可佐,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吳立偉、鄭雅文、鄭詠勳、莊昌宏、王俞文分於警詢之指訴(見警一卷第300-302 頁、第305-307 頁、第326-328 頁、第341-343 頁、第345-346 頁)足憑,另有卷附被告洪一峰赴自動提款機提款之採證照片7 張(見警一卷第19-22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黎佳柔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份、前述銀行客戶黎佳柔帳號000000000-000 之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6 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交易明細表3 紙、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明細表5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963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517 號刑事判決各1件(見警一卷第172-179 頁、第180-186 頁、偵一卷第112-118頁、第186-190 反面;
本院易字卷二第59頁以下)、告訴人吳立偉、鄭雅文、鄭詠勳、莊昌宏、王俞文之露天巿集拍賣網頁資料、帳戶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表(詳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證據資料出處」欄所示證卷頁碼)可佐。
足認被告洪一峰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就犯罪事實二(包括被告陳韋箖、梁家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洪一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關於二之㈠部分,業據被告陳韋箖於警、偵及本院審理時均直承:上述0000000000號預付卡行動電話,是看到報紙分類廣告刊登可辦預付卡換現金,我才與刊登廣告的人聯絡,約在102 年3 月10日左右他開車載我去辦門號,我當時共辦了5 張預付卡,最後我以1 張400 元的代價,全部5 門號一起交給他等語(見警一卷第213-214 頁、警二卷第48頁;
偵一卷第37頁反面-38 頁;
本院易字卷一第133 頁、第138 頁、易字卷二第11頁)在案;
並有統一超商公司查詢統一預付型0000000000門號102 年4 月8 日、7 月29日基本資料傳真回函、遠傳電信公司回覆個資、統一預付型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被告陳韋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紙等件(見警一卷第216-218 頁、第233 頁;
警二卷第54-59 頁)在卷足參;
關於二之㈡部分,亦據被告梁家凱於警、偵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 帳號,均是我申辦之帳戶,於102 年4 月20日左右,我經由網際網路至「奇集集」人力應徵區之網站,有自稱為「劉忠睿」者表示只要提供1 銀行帳戶,我即可月獲6000元之租金,因當時缺錢急用,我同意將該等帳戶上開價格出租,並先後在102 年4 月20日、24日循對方指示,將前述2 帳戶之存摺影本及金融提款卡,寄送至對方指定之屏東縣竹田鄉「黑貓宅即便」竹田營業所等語(見警一卷第8-9 頁、警二卷第16-18 頁;
偵二卷第60頁至反面;
本院審易卷第101 頁反面、易字卷一第150 頁反面、易字卷二第11頁)不諱,復有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102 年5 月10日函文暨所附存戶梁家凱帳號0000000000000 之開戶資料、資金往來資料、該帳戶ATM 提存款情形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102 年4 月24日戶名梁家凱、帳號00000000000 號之開戶基資、梁家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金往來資料、梁家凱與「劉忠睿」合約書、劉忠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份、梁家凱將帳戶寄給詐騙集團之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包裹單據採證照片2幀、戶名梁家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 紙(見警一卷第73-82頁、第85-91 頁、第92頁、第93頁;
警二卷第23-25 頁、第27-28 頁、第30-42 頁)在卷足憑,亦均堪信為真實。
㈡、而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㈢部分,被告洪一峰如何於事實欄所載時地,經黃仁杰指示,以「劉忠睿」之名義先、後領取梁家凱寄達於「黑貓宅即便」竹田營業所之被告梁家凱所有上揭2 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並旋將之置於家樂福賣場置物櫃以轉交集團使用,亦據被告洪一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綦詳(見偵一卷第124 頁至反面、129 頁、第149 頁、第174 頁反面、第175 頁;
本院審易卷第101 頁至反面、本院易字卷一第133 頁、易字卷卷二第11頁、第54頁反面、第56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梁家凱前揭所述其於102 年4月20、24日,接續將其所有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帳號之存摺影本、金融卡,依自稱「劉忠睿」者之詐欺成年成員指示,寄至屏東縣竹田村「黑貓宅即便」竹田營業所予該「劉忠睿」者收件之情節相符,復有梁家凱先後將上述帳戶交付寄件之包裹單據照片2 幀、編號0000000000號以「劉忠睿」之名簽收之宅急便包裹單影本1 份(見警二卷第24 -25頁)在卷可憑。
再黃仁杰及其集團成員利用被告陳韋箖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梁家凱聯繫並取得其上述2 存摺帳戶之密碼後,即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透過網路拍賣平台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訊息,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致前述被害人或告訴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揭梁家凱所有之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或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帳號內,嗣均遭詐欺集團其他車手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將帳戶內之贓款提領一空;
再持現金或置於高雄市鳳山區賣場置物櫃內或以匯款之方式,輾轉交予黃仁杰詐騙集團而詐財得手,嗣因被害人或告訴人於匯款後均未收受相關購入之商品,始知受騙等情,亦據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郭湘南、廖景婚、吳悅詩、施怡伶、丁淑婉、陳雅芳、馮波、曾馨儀、盧雅蘭、陳定宏、藍元鴻、巫國業、邱士倫、余佳穎、陳冠伶、郭佩蒓、呂秀芬、蔡宛芸、郭源欣、游騰驥、秦郁倫等人於警詢時證述無訛(見警二卷第305-306 頁、第318-320 頁、第332-333 頁、第341-342 頁、第348-350 頁、第389-390 頁、第402-404 頁、第414-416 頁、第423-425 頁、第424-426 頁、第434-435 頁、第448-450 頁、第469-471 頁、第480-481 頁、第488-491 頁、第503-505 頁、第517-518 頁),並有各該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帳戶存摺影本、(網路)轉帳資料、交易明細表、露天巿集拍賣網頁資料、受理詐騙帳戶報警簡便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517 號刑事判決各1 件(見警一卷第426-436 頁;
警二卷第1-4 頁、第297-303 頁、第308 頁、第311-317 頁、第324-329 頁、第334-335 頁、第337-340 頁、第344 頁、第347 頁、第351 頁、第354-358 頁、第363-368 頁、第393-394 頁、第396-401 頁、第405-406 頁、第409-413 頁、第417-418 頁、第421-423 頁、第428 頁、第431-433 頁、第436 頁、第439-447 頁、第451-452 頁、第455-456 頁、第461-462 頁、第465-468 頁、第472-473 頁、第476-479 頁、第482 頁、第485-487 頁、第494-502 頁、第506 頁、第509-516 頁、第520-529 頁、第535-537 頁、第565-569 頁、第570-571 頁、第574-575 頁、第588-589 頁、第597-599 頁;
本院易字卷二第58頁以下)可稽,亦足堪認定。
被告洪一峰就事實二之㈢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㈢、準上所陳,詐欺集團成員確利用被告陳韋箖所交付之上揭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梁家凱聯繫並取得其所提供2 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被告梁家凱將其所有之上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提供予姓名不詳成年男子,使得詐欺集團成員得用以遂行向如附表二之被害人或告訴人詐騙財物,致該等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給付如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等情,洵堪認定。
再刑法上之故意,有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或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⒈當今行動通訊設備發達,電信業者間競爭激烈,任何人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均甚簡易方便,無何困難之處,且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專屬性甚高;
倘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何特殊事由,應不可能隨意交予不相熟識之他人使用,何況不肖之徒或犯罪集團為掩飾其詐欺等不法行徑以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而常利用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犯罪工具之情,業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亦長期宣導民眾須注意防範,被告陳韋箖出售並交付其申用之上述行動電話門號予專門收購電話門號之姓名不詳男子時,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該門號極可能被利用作為實行詐欺行為之犯罪工具一事應為其所得預見,然被告陳韋箖仍將該門號SIM 卡供該男子使用,則其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持之以犯上述詐欺行為,自不違背其本意而該當前揭「不確定故意」之構成要件至明。
⒉又現下一般民眾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既無何法令或資格、次數之要求,亦無申請銀行家別之限制,衡之常理應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眾所週知,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藉由媒體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切勿出賣、出租或交付他人使用,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縱有使用他人帳戶之需求,通常亦係極為相識之親戚友人而具有信賴基礎,可確定對方不致作為犯罪使用者,倘係身分上不具密切關係之人,竟要求提供帳戶以為使用,此容有供為非正當資金進出使用,而隱瞞或避免身分曝光之不法意圖亦可預見,被告梁家凱於案發時為具大學學歷程度之成年人,於主觀上當能認識其帳戶可能遭他人挪作詐騙轉帳之用,而足以幫助他人實現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惟渠於案發當時因經濟困難、缺錢急用,仍提供帳戶予他人,其應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亦無待繁言。
⒊是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韋箖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㈠之部分、被告梁家凱關於二之㈡部分,均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認定,並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洪一峰、陳韋箖、梁家凱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修正及增訂,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自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即3 萬元),修正後同法條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前開條文之修正既將罰金新臺幣3 萬提高為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3 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再網路為詐欺取財之行為方式,通常係一集團性之犯罪,其為逃避警方查緝,大多採分工之方式,自收購人頭帳戶、電信機房之設定、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自人頭帳戶提取款分贓等階段,乃係須由多人縝密合作始能完成。
就被告洪一峰所犯本件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二之㈢部分,係先由黃仁杰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收購人頭帳戶,並由其餘成員在網路刊登拍賣訊息詐欺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黎佳柔、梁家凱之人頭帳戶後,再由黃仁杰指示被告洪一峰或其他集團成員之車手提領詐得款項,以供分贓等情。
堪認被告洪一峰就上開附表一、二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之間,係處於相互協助,並分工完成取款分贓行為。
是縱被告洪一峰未親自參與附表一、二所示其他階段之犯行,然渠對於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及收取人頭帳戶梁家凱前揭2 帳戶之事實知之甚明,並悉其他共同正犯將利用其參與之成果,遂行詐欺之犯行,是縱其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附表一、二犯行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其成立共同正犯,仍應就上述附表一、二各被害人或告訴人遭詐騙匯款之全部結果共同負責,而就上開附表一、二所示各編號之犯罪,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就本件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被告陳韋箖將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預付卡出售,並交付SIM 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就犯罪事實二之㈡部分,被告梁家凱將其所有之上述2 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渠等上開所為,使得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以為遂行向附表二之被害人或告訴人詐騙財物之目的,核均已對他人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惟被告陳韋箖僅提供行動電話預付卡、被告梁家凱則單純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供人使用所為,均屬於構成要件外之行為,尚不能與詐欺集團逕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韋箖、梁家凱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主觀犯意,是渠2 人應係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而為明甚,均僅屬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
㈣、核被告洪一峰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被告洪一峰與黃仁杰及其他詐欺成員間,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編號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且所犯前開二附表各編號罪間,行為互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陳韋箖就犯罪事實二之㈠、被告梁家凱就犯罪事實二之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陳韋箖、梁家凱各以一幫助行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數人受害,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各依同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至被告梁家凱雖先、後提供2 帳戶予自稱「劉忠睿」者,惟觀以其所為上開先後2次寄送帳戶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收件人及地點復又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陳韋箖、梁家凱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等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予減輕其刑。
又被告陳韋箖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7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5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洪一峰年輕力壯,不思自食其力,為一己私利,加入詐騙集團參與協力分工,對被害人財產及社會秩序危害重大,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損失;
被告陳韋箖、梁家凱為貪圖小利,明知詐騙行為猖厥,仍分別提供渠等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予他人資為詐欺之犯罪工具,使詐欺集團藉此獲取不法利益,並增加檢警追緝犯罪及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對於社會秩序有所危害,被告3 人所為均不足取。
惟念被告洪一峰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配合檢警訴追程序,犯後態度良好;
被告陳韋箖、梁家凱於警詢或偵查中就其申辦並出售本案行動電話門號之過程亦有所交代,態度均可,且被告洪一峰、梁家凱此前均未有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有渠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份存卷可查,素行尚佳,2人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惡性尚非重大,並兼衡被告3 人至今均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害,及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或對正犯施以助力之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另被告梁家凱自陳當時因經濟困難乃出租本案其所有帳戶提款卡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三人各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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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匯入之人頭帳戶:黎佳柔中國信託商銀000-000000000000,而由被告洪一峰提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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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間使用│被害人匯款日期及金│證據資料及出處卷頁│ 主 文 │
│起訴書│(有無│之詐欺方法 │額/被告洪一峰提領│ │ │
│原編號│告訴)│ │日期及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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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吳立偉│詐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左被害人於102年3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洪一峰共同犯詐欺│
│ │ │(告訴)│拍賣網站張貼販售「│11日20時45分,先後│戶歷史交易查詢表、│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緣定天意Tiffany&CO│匯入14000、2萬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0.55克拉鑽石戒指」│被告洪一峰於102年3│-財金交易明細表(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之拍賣訊息,吳立偉│月11日21時26分在高│見警一卷第180、185│元折算壹日。 │
│ │ │ │102年3月11日下標購│雄市仁武區八德南路│頁)、臺桃園地方法│ │
│ │ │ │買,並將右列金額匯│65號超商提領3萬元 │院102年度字第1367 │ │
│ │ │ │入黎佳柔之中國信託│、同年月13日13時11│號刑事判決(見偵一│ │
│ │ │ │銀行帳戶,惟於匯款│分在高雄市仁武區八│卷第P116-118頁)。│ │
│ │ │ │後,始終未收到訂購│德南路382號超商提 │ │ │
│ │ │ │之商品,始悉受騙。│領18000元。 │ │ │
├─┼─┼───┼─────────┼─────────┼─────────┼────────┤
│2 │10│鄭雅文│詐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左被害人於102年3月│YAHOO 拍賣網站買方│洪一峰共同犯詐欺│
│ │ │(告訴)│奇摩網站張貼販賣「│13日下午2時許先後 │號Z0000000000 網頁│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香奈兒J12陶瓷玫瑰 │匯入3萬、2000元。 │資1 份、中國信託商│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手錶」之拍賣訊息│被告洪一峰於102年 │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鄭雅文於102年3月│3月13日17時51分在 │查詢表、自動化交易│元折算壹日。 │
│ │ │ │13日見該拍賣訊息後│高雄市仁武區八德西│LOG 資- 財金交易明│ │
│ │ │ │即下標購買,並至臺│路264號超商提領320│細表、國泰世華商業│ │
│ │ │ │北市大安區安和路2 │00元。 │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
│ │ │ │段92號國泰世華銀行│ │客戶收執聯)影本1 │ │
│ │ │ │安和分行,將右列金│ │紙、存摺內頁影本1 │ │
│ │ │ │額透過ATM轉帳及臨 │ │頁(見警一卷第180 │ │
│ │ │ │櫃匯款匯入黎佳柔上│ │、185頁、第329-339│ │
│ │ │ │述帳戶。嗣鄭雅文匯│ │頁。) │ │
│ │ │ │款後,始終未收到訂│ │ │ │
│ │ │ │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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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鄭詠勳│詐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左被害人於102年3月│YAHOO 拍賣網站買方│洪一峰共同犯詐欺│
│ │ │(告訴)│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14日中午12時,匯入│號Z0000000000 網頁│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售「兒童安全座椅、│8200元。被告洪一峰│資1 份、中國信託商│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嬰兒手推車、手推車│於102年3月14日16時│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蚊帳、掛勾及雨罩」│1分在高雄市仁武區 │查詢表、自動化交易│元折算壹日。 │
│ │ │ │之拍賣訊息,鄭詠勳│八德西路499號超商 │LOG 資- 財金交易明│ │
│ │ │ │於102年3月14日見該│提領47000元。 │細表(見警一卷第18│ │
│ │ │ │訊息後即下標購買,│ │0 頁、第185-186 頁│ │
│ │ │ │嗣並於基隆市以網路│ │、第344 頁)。 │ │
│ │ │ │ATM轉帳之方式,將 │ │ │ │
│ │ │ │右列金額匯入黎佳柔│ │ │ │
│ │ │ │上述帳戶。惟鄭詠勳│ │ │ │
│ │ │ │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 │ │ │
│ │ │ │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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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莊昌宏│詐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左被害人於102年3月│被害人莊昌宏蘆竹光│洪一峰共同犯詐欺│
│ │ │(告訴)│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14日17時,匯入1500│明郵局帳號000-0000│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售「SAMSUNG牌型號 │0元。被告洪一峰於 │000-0000000號政存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NOTE 2手機」之拍賣│102年3月15日12時09│簿儲金簿面及內頁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訊息,莊昌宏於102 │分在高雄市仁武區仁│本各1紙(見警一卷 │元折算壹日。 │
│ │ │ │年3月14日見該拍賣 │慈路169號超商提領 │第303頁)。 │ │
│ │ │ │訊息後,隨即下標購│18000元。 │ │ │
│ │ │ │買,並於臺南市安南│ │ │ │
│ │ │ │區住處,以網路ATM │ │ │ │
│ │ │ │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 │ │ │
│ │ │ │額匯入黎佳柔上述帳│ │ │ │
│ │ │ │戶。惟莊昌宏始終未│ │ │ │
│ │ │ │收到訂購之商品,始│ │ │ │
│ │ │ │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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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王俞文│詐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左被害人102年3月15│YAHOO拍賣網站賣方 │洪一峰共同犯詐欺│
│ │ │(有告 │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日16時,匯入12750 │號Z0000000000網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訴) │售「亞培幼兒恩美力│元。被告洪一峰於10│資1份、被害人王俞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兒童恩美力1700g │2年3月15日16時15分│文成功郵局帳號700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6入/箱」之拍賣訊息│在高雄市三民區自由│-0000000- 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王俞文於102年3月│一路105號超商提領 │號郵存簿儲金簿封面│ │
│ │ │ │15日見該訊息後,隨│13000元。 │及內頁影本、郵政自│ │
│ │ │ │即下標購買奶粉1箱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桂格3益菌2箱,賣│ │影本各1紙(見警一 │ │
│ │ │ │方隨以行動電話與王│ │卷第308頁、第309 │ │
│ │ │ │俞文聯繫,並告知匯│ │-312頁)。 │ │
│ │ │ │款帳號,王俞文即於│ │ │ │
│ │ │ │臺東市中興路1段東 │ │ │ │
│ │ │ │方大鎮郵局以ATM轉 │ │ │ │
│ │ │ │帳方式將右述金額匯│ │ │ │
│ │ │ │入黎佳柔上揭帳戶,│ │ │ │
│ │ │ │惟王俞文收到購買之│ │ │ │
│ │ │ │商品後,發覺寄來商│ │ │ │
│ │ │ │品係生飲淨水器濾芯│ │ │ │
│ │ │ │,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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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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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匯入之梁家凱人頭帳戶,而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提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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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間使用之詐欺方法 │被害人匯款之│被害人匯入之│ 主 文 │
│原起訴│(有無│ │日期及金額 │梁家凱帳號 │ │
│書編號│告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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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郭湘南│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2日│合作金庫北岡│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除濕機2部」之拍賣訊息, │20時12分。 │山分行006-57│欺取財罪,處拘│
│ │ │ │郭湘南於102年4月22日見該拍賣訊│8600元 │0000000000號│役伍拾日,如易│
│ │ │ │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南投縣│ │ │科罰金,以新臺│
│ │ │ │埔里鎮住處(詳卷),以網路ATM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 │ │日。 │
│ │ │ │之合作金庫帳戶。嗣郭湘南始終未│ │ │ │
│ │ │ │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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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廖景婚│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3日│同上 │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DEVIL牌吸塵器」之拍賣訊 │12時。 │ │欺取財罪,處拘│
│ │ │ │息,嗣廖景婚於102年4月22日見該│7100元 │ │役伍拾日,如易│
│ │ │ │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 │ │科罰金,以新臺│
│ │ │ │新北市五股區公司(詳卷),以網│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路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 │ │ │日。 │
│ │ │ │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帳戶。嗣廖景│ │ │ │
│ │ │ │婚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 │ │ │
│ │ │ │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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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吳悅詩│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3日│同上 │洪一峰共同犯詐│
│ │ │ │販售「夏陽家電小舖Cuisinart全 │13時53分。 │ │欺取財罪,處拘│
│ │ │ │方位手持攪拌器CSB-77TW」之拍賣│1780元 │ │役伍拾日,如易│
│ │ │ │訊息,吳悅詩102年4月23日見該拍│ │ │科罰金,以新臺│
│ │ │ │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桃│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園縣龜山鄉住處(詳卷),以網路│ │ │日。 │
│ │ │ │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梁 │ │ │ │
│ │ │ │家凱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嗣吳悅│ │ │ │
│ │ │ │詩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 │ │ │
│ │ │ │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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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施怡伶│詐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23日│同上 │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張貼販售「智慧型掃地機器人」之│15時。 │ │欺取財罪,處拘│
│ │ │ │拍賣訊息,施怡伶102年4月20日見│5040元 │ │役伍拾日,如易│
│ │ │ │該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 │ │科罰金,以新臺│
│ │ │ │於台南市仁德區住處(詳卷),以│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網路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 │ │ │日。 │
│ │ │ │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嗣│ │ │ │
│ │ │ │施怡伶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 │ │ │
│ │ │ │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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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5│丁淑婉│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3日│同上 │洪一峰共同犯詐│
│ │ │ │販售「除毛刀」之拍賣訊息,丁淑│。 │ │欺取財罪,處拘│
│ │ │ │婉於102年4月23日見該拍賣訊息後│2485元 │ │役伍拾日,如易│
│ │ │ │,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嘉義市東區│ │ │科罰金,以新臺│
│ │ │ │住處,以網路ATM轉帳之方式,將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帳│ │ │日。 │
│ │ │ │戶。嗣丁淑婉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 │ │ │
│ │ │ │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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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1│陳雅芳│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4日│同上 │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Cuisin art全方位手持攪拌│11時15分。 │ │欺取財罪,處拘│
│ │ │ │器CSB-77TW」之拍賣訊息,巫國業│5700元 │ │役伍拾日,如易│
│ │ │ │於102年4月25日見該拍訊息後,隨│ │ │科罰金,以新臺│
│ │ │ │即下標購買,並持郵局金融卡轉帳│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將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金│ │ │日。 │
│ │ │ │庫帳戶。嗣巫國業始終未收到訂購│ │ │ │
│ │ │ │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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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3│馮波 │詐騙集團成員於PCHOME露天拍賣網│102年4月24日│同上 │洪一峰共同犯詐│
│ │ │ │站張貼販售「吸塵器」之拍賣訊息│11時30分。 │ │欺取財罪,處拘│
│ │ │ │,馮波於102年4月24日見該拍賣訊│3600元 │ │役伍拾日,如易│
│ │ │ │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台北市│ │ │科罰金,以新臺│
│ │ │ │北投區住處(詳卷),以網路ATM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梁家│ │ │日。 │
│ │ │ │凱之合作金庫帳戶。嗣馮波始終未│ │ │ │
│ │ │ │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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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6│曾馨儀│詐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24日│第一銀行小港│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張貼販售「HERMES Lindy 30釐米 │13時19分。 │分行000-0000│欺取財罪,處拘│
│ │ │ │Clemence閃電藍O刻銀扣單肩包」 │108000元 │808502號 │役伍拾伍日,如│
│ │ │ │之拍賣訊息,曾馨儀於102年4月22│ │ │易科罰金,以新│
│ │ │ │日見該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並於臺北市大安區光武郵局,將│ │ │壹日。 │
│ │ │ │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第一銀行小│ │ │ │
│ │ │ │港分行帳戶。嗣曾馨儀始終未收到│ │ │ │
│ │ │ │訂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9 │27│盧雅蘭│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4日│合作金庫北岡│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夏陽家電小舖Cuisinart全 │15時。 │山分行006-57│欺取財罪,處拘│
│ │ │ │方位手持攪拌器CSB-77TW」之拍賣│1780元 │0000000000號│役伍拾日,如易│
│ │ │ │訊息,盧雅蘭於102年4月23日見該│ │ │科罰金,以新臺│
│ │ │ │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新北市汐止區公司(詳卷),以網│ │ │日。 │
│ │ │ │路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 │ │ │ │
│ │ │ │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帳戶。嗣盧雅│ │ │ │
│ │ │ │蘭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 │ │ │
│ │ │ │騙。 │ │ │ │
├─┼─┼───┼───────────────┼──────┼──────┼───────┤
│10│23│陳定宏│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4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麵包機」之拍賣訊息,陳定│18時17分。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宏於102年4月24日見該拍賣訊息後│575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宜蘭縣蘇澳│ │ │科罰金,以新臺│
│ │ │ │鎮住處(詳卷),以網路ATM轉帳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 │ │日。 │
│ │ │ │合作金庫帳戶。嗣陳定宏始終未收│ │ │ │
│ │ │ │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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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藍元鴻│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4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 │販售「脫水機」之拍賣訊息,藍元│19時11分。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鴻於102年4月23日見該拍賣訊息後│195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隨即下標購買,並於高雄市新興│ │ │科罰金,以新臺│
│ │ │ │區台北富邦銀行(詳卷)ATM轉帳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將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金│ │ │日。 │
│ │ │ │庫帳戶。嗣藍元鴻始終未收到訂購│ │ │ │
│ │ │ │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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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巫國業│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5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Cuisin art全方位手持攪拌│13時。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器CSB-77TW」之拍賣訊息,巫國業│178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於102年4月25日見該拍訊息後,隨│ │ │科罰金,以新臺│
│ │ │ │即下標購買,並持郵局金融卡轉帳│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將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金│ │ │日。 │
│ │ │ │庫帳戶。嗣巫國業始終未收到訂購│ │ │ │
│ │ │ │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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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邱士倫│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5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Panasonic SD-BMS105T國際│13時35分。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牌全自動操作製麵包機」之拍賣訊│575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息,邱士倫見該拍賣訊息後,隨即│ │ │科罰金,以新臺│
│ │ │ │下標購買,並於台北市大安區(詳│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卷),以網路ATM轉帳之方式將右 │ │ │日。 │
│ │ │ │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帳戶。嗣邱士倫始終未收到訂購之│ │ │ │
│ │ │ │商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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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余佳穎│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5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菲利普電磁爐」之拍賣訊息│23時16分。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嗣余佳穎於102年4月24日見該拍│249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嘉│ │ │科罰金,以新臺│
│ │ │ │義縣水上鄉住處(詳卷),以網路│ │ │日。 │
│ │ │ │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 │ │ │ │
│ │ │ │梁家凱之合作金庫帳戶。嗣余佳穎│ │ │ │
│ │ │ │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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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陳冠伶│詐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02年4月25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 │張貼販售「Ch loe牌桃紅色包包」│。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之拍賣訊息,陳冠伶於102年4月20│2600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日見該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 │ │科罰金,以新臺│
│ │ │ │,並於苗栗縣頭份鎮住處(詳卷)│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以網路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 │ │ │日。 │
│ │ │ │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帳戶。嗣│ │ │ │
│ │ │ │陳冠伶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 │ │ │
│ │ │ │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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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郭佩蒓│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5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 │販售「烤箱」之拍賣訊息,郭佩蒓│。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於102年4月25日見該拍賣訊息後,│160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隨即下標購買,並於竹北市住處(│ │ │科罰金,以新臺│
│ │ │ │詳卷),以網路ATM轉帳之方式,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將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 │ │日。 │
│ │ │ │帳戶。嗣郭佩蒓始終未收到訂購之│ │ │ │
│ │ │ │商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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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呂秀芬│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6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 │販售「輕鬆健身館Star Shaper居 │10時15分。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家輕巧健身車」之拍賣訊息,呂秀│160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芬於102年4月24日見該拍賣訊息後│ │ │科罰金,以新臺│
│ │ │ │,隨即下標購買,並於新北市土城│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區(詳卷)合作金庫ATM轉帳,將 │ │ │日。 │
│ │ │ │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帳│ │ │ │
│ │ │ │戶。嗣呂秀芬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 │ │ │
│ │ │ │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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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蔡宛芸│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6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夏陽家電小舖Cuisinart全 │14時21分。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方位手持攪拌器CSB-77TW」之拍賣│170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訊息,蔡宛芸於102年4月26日見該│ │ │科罰金,以新臺│
│ │ │ │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台南市永康區住處(詳卷),以網│ │ │日。 │
│ │ │ │路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 │ │ │ │
│ │ │ │入梁家凱之合作金庫帳戶。嗣蔡宛│ │ │ │
│ │ │ │芸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 │ │ │
│ │ │ │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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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郭源欣│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6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尚朋堂牌電烤箱SO-3211」 │。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之拍賣訊息,郭源欣於102年4月26│160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日見該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 │ │科罰金,以新臺│
│ │ │ │,並於其住處(詳卷),以網路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 │ │ │日。 │
│ │ │ │梁家凱之合作金庫帳戶。嗣郭源欣│ │ │ │
│ │ │ │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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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游騰驥│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詐騙集團成員│102年4月26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 │拍賣網站張貼販售「Cuisin art全│。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方位手持攪拌器CSB-77TW」之拍賣│170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訊息,游騰驥於102年4月26日見該│ │ │科罰金,以新臺│
│ │ │ │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台北市北投區(詳卷),以網路AT│ │ │日。 │
│ │ │ │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梁 │ │ │ │
│ │ │ │家凱之合作金庫帳戶。嗣游騰驥始│ │ │ │
│ │ │ │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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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秦郁倫│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102年4月27日│同上合作金庫│洪一峰共同犯詐│
│ │ │(告訴)│販售「健身車」之拍賣訊息,秦郁│8時20分。 │北岡山分行帳│欺取財罪,處拘│
│ │ │ │倫於102年4月26日見該拍賣訊息後│1550元 │號 │役伍拾日,如易│
│ │ │ │,隨即下標購買,並於臺南市東區│ │ │科罰金,以新臺│
│ │ │ │住處(詳卷),以網路ATM轉帳之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梁家凱之合作│ │ │日。 │
│ │ │ │金庫帳戶。嗣秦郁倫始終未收到訂│ │ │ │
│ │ │ │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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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起訴書附表所列非屬本件起訴範圍者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 │匯入日期、│匯入之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交付詐欺│提領車手 │
│ │ │ │金額(新臺 │ │集團之時、地 │ │
│ │ │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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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曾國城│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售│102年3月15│黎佳柔-中國信託商銀 │102年3月7日中午 │不詳成員 │
│ │(告訴)│「ROLEX勞力士16610 SUBMARI│日14時50分│000-000000000000 │12時許,在桃園縣│ │
│ │ │NER 18K潛水錶」之拍賣訊息 │。 │ │桃園市永安路606 │ │
│ │ │,曾國城於102年3月14日見該│30000元 │ │號統一超商慈安門│ │
│ │ │拍賣訊息後,隨即透過電子郵│ │ │市,依「小陳」之│ │
│ │ │件與對方議價,雙方議定以 │ │ │指示,經由黑貓宅│ │
│ │ │830000元成交後,曾國城隨即│ │ │即便,寄至高雄市│ │
│ │ │至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址│ │ │前鎮區○○街0號 │ │
│ │ │設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段119│ │ │「劉忠睿」收件,│ │
│ │ │號),以ATM轉帳之方式將右 │ │ │而交予犯罪集團使│ │
│ │ │列金額匯入黎佳柔之中國信託│ │ │用。 │ │
│ │ │銀行帳戶。嗣曾國城匯款後,│ │ │ │ │
│ │ │佯裝賣家之詐騙集團成員藉詞│ │ │ │ │
│ │ │拖延,並要求曾國城將尾款匯│ │ │ │ │
│ │ │入始願意出貨,曾國城察覺有│ │ │ │ │
│ │ │異時,已無法與賣方聯繫,始│ │ │ │ │
│ │ │悉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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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心恬│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售│102年3月14│黎佳柔-中國信託商銀 │同上 │不詳成員 │
│ │ │「超值二手chanel薰衣草紫小│日。 │000-000000000000 │ │ │
│ │ │羊皮雙C肩背包9成新可議價」│38000元 │ │ │ │
│ │ │之拍賣訊息,李心恬102年3月│ │ │ │ │
│ │ │13日見該拍賣訊息後,隨即於│ │ │ │ │
│ │ │拍賣網頁上與賣方議價,談妥│ │ │ │ │
│ │ │價格後,即至中國信託銀行城│ │ │ │ │
│ │ │東分行(址設臺北市中山區南 │ │ │ │ │
│ │ │京東路二段88號)以臨櫃匯款 │ │ │ │ │
│ │ │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黎佳柔│ │ │ │ │
│ │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嗣李心│ │ │ │ │
│ │ │恬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 │ │ │ │
│ │ │悉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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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佳麗│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售│102年3月15│黎佳柔-中國信託商銀 │同上 │不詳成員 │
│ │(告訴)│「安全座椅」之拍賣訊息,陳│日13時20分│000-000000000000 │ │ │
│ │ │佳麗102年3月15日見該拍賣訊│。 │ │ │ │
│ │ │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至合│2380元 │ │ │ │
│ │ │作金庫逢甲分行(臺中市西屯 │ │ │ │ │
│ │ │區西屯路2段252號),以ATM轉│ │ │ │ │
│ │ │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入黎佳│ │ │ │ │
│ │ │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嗣陳│ │ │ │ │
│ │ │佳麗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 │ │ │ │
│ │ │始悉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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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許雅惠│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售│102年3月15│黎佳柔-中國信託商銀 │同上 │不詳成員 │
│ │ │「嬰兒推車」之拍賣訊息,許│日23時2分 │000-000000000000 │ │ │
│ │ │雅惠102年3月15日見該拍賣訊│。 │ │ │ │
│ │ │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依賣│10000元 │ │ │ │
│ │ │方指示至臺中市烏日區新興路│ │ │ │ │
│ │ │統一超商以ATM轉帳之方式將 │ │ │ │ │
│ │ │右列金額匯入黎佳柔之中國信│ │ │ │ │
│ │ │託銀行帳戶,惟許雅惠始終未│ │ │ │ │
│ │ │收到訂購之商品,且無法與賣│ │ │ │ │
│ │ │家聯繫,始悉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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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盧映均│於露天拍賣網站張貼販售「美│102年3月20│徐緯彬-京城商銀開元 │102年3月17日,以│不詳成員 │
│ │(告訴)│國隊長、鋼鐵人、雷神索爾公│日。 │分行000-000000000000│2000元之代價,經│ │
│ │ │仔」之拍賣訊息,盧映均於 │12015元 │ │由黑貓宅即便,寄│ │
│ │ │102年3月20日見該拍賣訊息後│ │ │至高雄市三民區大│ │
│ │ │,隨即下標購買,並於住處(│ │ │昌一路306號「劉 │ │
│ │ │詳卷),以網路ATM轉帳之方 │ │ │忠睿」收件,而交│ │
│ │ │式,將右列金額匯入徐緯彬京│ │ │付詐欺集團使用。│ │
│ │ │城商銀開元分行帳戶。嗣盧映│ │ │ │ │
│ │ │均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 │ │ │ │
│ │ │悉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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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黃文賢│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售│102年3月21│徐緯彬-京城商銀開元 │同上 │不詳成員 │
│ │(告訴)│「OMEGA歐米茄手錶」之拍賣 │日13時20分│分行000-000000000000│ │ │
│ │ │訊息,黃文賢於102年3月21日│。 │ │ │ │
│ │ │見該拍賣訊息後,隨即下標購│30000元 │ │ │ │
│ │ │買,並於嘉義市東區住處(詳│ │ │ │ │
│ │ │卷),以網路ATM轉帳之方式 │ │ │ │ │
│ │ │,將右列金額匯入徐緯彬京城│ │ │ │ │
│ │ │商銀開元分行帳戶。嗣黃文賢│ │ │ │ │
│ │ │始終未收到訂購之商品,始悉│ │ │ │ │
│ │ │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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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楊睿欣│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售│102年3月20│徐緯彬-京城商銀開元 │同上 │不詳成員 │
│ │ │「嬰兒推車」之拍賣訊息,楊│日。 │分行000-000000000000│ │ │
│ │ │睿欣於102年3月16日見該拍賣│26150元 │ │ │ │
│ │ │訊息後,隨即下標購買,並於│ │ │ │ │
│ │ │新竹市住處(詳卷),以網路│ │ │ │ │
│ │ │ATM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 │ │ │ │ │
│ │ │匯入徐緯彬京城商銀開元分行│ │ │ │ │
│ │ │帳戶。嗣楊睿欣始終未收到訂│ │ │ │ │
│ │ │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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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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