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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敏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年7月28日104年度簡字第2424號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29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1828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敏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敏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下稱甲案);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2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816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7月、5月15日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95號、96年度訴字第394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2月、8月確定,前揭3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6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與上開甲、乙2案接續執行,於100年1月28日執行完畢。
惟仍不思悔悟,明知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予不詳之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03年12月間某日,在址設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85度C咖啡店,將其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下稱前揭帳戶資料),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為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瑞」之人使用。
嗣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所屬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分別向附表所示陳俊儒等人施用詐術,致陳俊儒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前揭帳戶。
嗣陳俊儒等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陳俊儒、蔡秉程、黃思嘉、何昇達、游象偉、張子揚、林世榮、陳娟娟、黃琮聖、張怡、簡俊雄、巫啟銘、劉雅雯、呂冠庭、王紹華、彭淑敏、徐聞駿、鐘綉婷、詹蕙緁、蔣宗裕、林詩芳、曾瑜晴、林諺含、孫靖婷、簡清瑋、李姿儀、蘇怡之訴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主張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俊儒、蔡秉程、黃思嘉、何昇達、游象偉、張子揚、林世榮、陳娟娟、黃琮聖、張怡、簡俊雄、巫啟銘、劉雅雯、呂冠庭、王紹華、彭淑敏、徐聞駿、鐘綉婷、詹蕙緁、蔣宗裕、林詩芳、曾瑜晴、林諺含、孫靖婷、簡清瑋、李姿儀、蘇怡之、及證人即被害人陳怡君、鄭文炫、周玉英、郭秋煌、蔡永志、童維民、蕭秀雲、陳冠臻等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復有被告前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陳俊儒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蔡秉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黃思嘉提出之露天拍賣結帳明細及購買清單;
何昇達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游象偉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資料及手機翻拍照片;
張子揚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郵政金融卡/網路郵局/e動郵局/電話語音跨行轉帳申書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資料;
林世榮提出之露天拍賣結帳明細及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張怡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存款明細查詢結果;
簡俊雄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巫啟銘提出國泰世華銀行MyATM明細表及露天拍賣網頁資料;
劉雅雯提出之郵局帳戶查詢6個月交易明細;
呂冠庭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行動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及露天拍賣通知信;
王紹華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
彭淑敏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行動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及露天拍賣網頁資料;
徐聞駿提出之匯款及露天拍賣頁面之手機截圖照片及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
鐘綉婷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表;
詹蕙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露天拍賣結帳明細;
蔣宗裕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
林詩芳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
曾瑜晴提出之露天拍賣結帳明細及台新銀行個人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林諺含提出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
孫靖婷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李姿儀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遠東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蘇怡之提出之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陳怡君提出之蔡易松存摺內交易明細影本;
鄭文炫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周玉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郭秋煌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蔡永志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童維民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蕭秀雲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陳冠臻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復經審酌前揭帳戶自104年1月3日起即有多筆匯款匯入,截至104年1月7日遭列為警示帳戶為止有5天之久,若非經帳戶所有人同意使用,詐欺集團自未必會冒詐騙金額遭凍結之風險而持續使用上開帳戶,且此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被告交付前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該集團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固使得不法份子得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非向附表所示陳俊儒等人施以詐術,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而僅係對於實際行為人資以助力,衡諸首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使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附表所示陳俊儒等人之財物,顯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
又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僅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另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附表編號1至34所示幫助詐欺取財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既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284號),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實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實係以4,000元為代價將前揭帳戶資料販售他人使用,並非無償交付,亦未及審酌移送併辦即附表編號1至34所載犯罪事實,尚有未洽,故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交付帳戶時,既已預見帳戶可能為用以財產犯罪,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卻為己身微薄利益而輕率出售帳戶,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又其造成附表所示陳俊儒等35人受騙,詐騙金額達28萬餘元,被害人數及財產損失均非輕微,並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9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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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或│實施詐術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備註 │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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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3日11 │3,300元 │手續費15│
│ │陳俊儒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貓飼料│時11分許 │ │元 │
│ │ │之不實訊息,致陳俊儒於104 │ │ │ │
│ │ │年1月1日20時許上網瀏覽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 │ │ │
│ │ │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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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3日12 │3,199元 │ │
│ │蔡秉程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電鍋之│時50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蔡秉程於104年1│ │ │ │
│ │ │月1日19、20時許上網瀏覽後 │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 │ │ │
│ │ │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 │ │ │
│ │ │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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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4日19 │7,600元 │以蔡易松│
│ │陳怡君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泡腳機│時40分許 │ │所有之台│
│ │ │之不實訊息,致陳怡君於104 │ │ │新銀行七│
│ │ │年1月4日12時許上網瀏覽後,│ │ │賢分行帳│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號匯款 │
│ │ │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 │ │ │
│ │ │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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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4日22 │7,600元 │ │
│ │黃思嘉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蒸氣泡│時9分許 │ │ │
│ │ │腳機之不實訊息,致黃思嘉於│ │ │ │
│ │ │104年1月4日15時許上網瀏覽 │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 │ │ │
│ │ │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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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5日5時│2,200元 │手續費14│
│ │何昇達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貓飼料│03分許 │ │元 │
│ │ │之不實訊息,致何昇達於104 │ │ │ │
│ │ │年1月4日22時許上網瀏覽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 │ │ │
│ │ │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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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5日11 │3,199元 │ │
│ │游象偉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電鍋之│時53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游象偉於104年1│ │ │ │
│ │ │月5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 │ │ │
│ │ │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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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告訴人 │張子揚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尋│104年1月5日14 │10萬1,800 │手續費15│
│ │張子揚 │求代為充值支付寶帳戶之人,│時50分許 │元 │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應允,致張│ │ │ │
│ │ │子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 │ │ │
│ │ │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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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5日19 │3,199元 │ │
│ │鄭文炫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物品之│時12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鄭文炫於104年1│ │ │ │
│ │ │月5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 │ │ │
│ │ │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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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5日20 │3,199元 │ │
│ │林世榮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大同電│時4分許 │ │ │
│ │ │鍋之不實訊息,致林世榮於 │ │ │ │
│ │ │104年1月4日上網瀏覽後,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 │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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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5日20 │5,499元 │ │
│ │陳娟娟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麵包機│時24分 │ │ │
│ │ │之不實訊息,致陳娟娟於104 │ │ │ │
│ │ │年1月5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 │ │ │
│ │ │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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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時│3,199元 │ │
│ │黃琮聖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電鍋之│24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黃琮聖於104年1│ │ │ │
│ │ │月4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 │ │ │
│ │ │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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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9時│1,500元 │ │
│ │張怡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貓飼料│9分許 │ │ │
│ │ │之不實訊息,致張怡於104年1│ │ │ │
│ │ │月5日15時許上網瀏覽後,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 │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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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9時│5,499元 │ │
│ │簡俊雄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麵包機│22分許 │ │ │
│ │ │之不實訊息,致簡俊雄於104 │ │ │ │
│ │ │年1月5日16時許上網瀏覽後,│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 │ │ │
│ │ │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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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9時│5,499元 │手續費15│
│ │巫啟銘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麵包機│54分許 │ │元 │
│ │ │之不實訊息,致巫啟銘於104 │ │ │ │
│ │ │年1月6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 │ │ │
│ │ │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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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0 │11,200元 │手續費15│
│ │劉雅雯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江蕙演│時58分許 │ │元 │
│ │ │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致劉雅│ │ │ │
│ │ │雯於104年1月6日上網瀏覽後 │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 │ │ │
│ │ │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 │ │ │
│ │ │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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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1 │3,199元 │ │
│ │呂冠庭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電鍋之│時33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呂冠廷於104年1│ │ │ │
│ │ │月5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 │ │ │
│ │ │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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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2 │1,420元 │手續費15│
│ │王紹華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義大世│時23分許 │ │元 │
│ │ │界門票之不實訊息,致王紹華│ │ │ │
│ │ │於104年1月5日23時許上網瀏 │ │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並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 │ │ │
│ │ │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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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3 │4,050元 │ │
│ │周玉英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物品之│時13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周玉英於104年1│ │ │ │
│ │ │月6日10時許上網瀏覽後,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 │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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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4 │9,300元 │ │
│ │彭淑敏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氣炸鍋│時44分許 │ │ │
│ │ │之不實訊息,致彭淑敏於103 │ │ │ │
│ │ │年12月30日上網瀏覽後,陷於│ │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 │ │ │
│ │ │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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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4 │5,499元 │ │
│ │郭秋煌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麵包機│時56分許 │ │ │
│ │ │之不實訊息,致郭秋煌於104 │ │ │ │
│ │ │年1月6日14時30分許上網瀏覽│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 │ │ │
│ │ │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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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5 │7,199元 │手續費15│
│ │徐聞駿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電腦螢│時11分許 │ │元 │
│ │ │幕之不實訊息,致徐聞駿於 │ │ │ │
│ │ │104年1月5日許上網瀏覽後, │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 │ │ │
│ │ │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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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5 │5,400元 │ │
│ │蔡永志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食品之│時19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蔡永志於104年1│ │ │ │
│ │ │月2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 │ │ │
│ │ │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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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6 │5,499元 │ │
│ │鐘 婷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麵包機│時33分許 │ │ │
│ │ │之不實訊息,致鐘 婷於104 │ │ │ │
│ │ │年1月6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 │ │ │
│ │ │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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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6 │2,070元 │手續費15│
│ │童維民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義大世│時42分許 │ │元 │
│ │ │界門票之不實訊息,致童維民│ │ │ │
│ │ │於104年1月5日15時許上網瀏 │ │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並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 │ │ │
│ │ │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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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8 │4,500元 │手續費15│
│ │詹蕙緁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寵物飼│時22日分許 │ │元 │
│ │ │料之不實訊息,致詹蕙緁於 │ │ │ │
│ │ │104年1月6日上網瀏覽後,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 │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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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18 │2,860元 │ │
│ │蔣宗裕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貓飼料│時40分許 │ │ │
│ │ │之不實訊息,致蔣宗裕於104 │ │ │ │
│ │ │年1月6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 │ │ │
│ │ │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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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21 │1,500元 │ │
│ │林詩芳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寵物飼│時46分許 │ │ │
│ │ │料之不實訊息,致林詩芳於 │ │ │ │
│ │ │104年1月6日上網瀏覽後,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 │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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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6日22 │3,199元 │ │
│ │曾瑜晴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電鍋之│時11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曾瑜晴於104年1│ │ │ │
│ │ │月6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揭│ │ │ │
│ │ │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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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7日1時│5,499元 │ │
│ │林諺含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麵包機│43分許 │ │ │
│ │ │之不實訊息,致林諺含於104 │ │ │ │
│ │ │年1月7日1時30分許上網瀏覽 │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 │ │ │
│ │ │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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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7日8時│2,860元 │1.手續費│
│ │蕭秀雲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寵物飼│01分許 │ │ 15元 │
│ │ │料之不實訊息,致蕭秀雲於 │ │ │2.以戴正│
│ │ │104年1月7日上網瀏覽後,陷 │ │ │ 強所有│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郵局帳│
│ │ │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戶匯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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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7日7時│22,440元 │手續費15│
│ │孫靖婷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江蕙演│17分許 │ │元 │
│ │ │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致孫靖│ │ │ │
│ │ │婷於104年1月6日16時許上網 │ │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並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 │ │ │
│ │ │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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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7日10 │7,199元 │ │
│ │簡清瑋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BENQ廠│時許 │ │ │
│ │ │牌LED寬螢幕之不實訊息,致 │ │ │ │
│ │ │簡清瑋於104年1月7日9時許上│ │ │ │
│ │ │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 │ │ │
│ │ │買,並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 │ │ │
│ │ │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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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7日10 │7,600元 │手續費15│
│ │李姿儀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蒸氣泡│時29分許 │ │元 │
│ │ │腳機之不實訊息,致李姿儀於│ │ │ │
│ │ │104年1月3日15時許上網瀏覽 │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 │ │ │
│ │ │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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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7日12 │7,150元 │手續費30│
│ │蘇怡之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貓飼料│時15分許 │ │元 │
│ │ │之不實訊息,致蘇怡之於104 │ │ │ │
│ │ │年1月6日21時上網瀏覽後,陷│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 │於右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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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104年1月7日12 │5,499元 │手續費15│
│ │陳冠臻 │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麵包機│時29分許 │ │元 │
│ │ │之不實訊息,致陳冠臻於104 │ │ │ │
│ │ │年1月6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於右│ │ │ │
│ │ │揭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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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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