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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文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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