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8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建太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刑事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4年12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104年12月2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