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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保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810號、104年度偵字第19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保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何保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詎其猶未戒絕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7月1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翌日(2日)22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乃主動自其所有背包取出施用剩餘之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供員警查扣,隨同員警回所接受調查,並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確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1.被告何保賢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G0171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5/00000000號、檢體編號:G0171號)各1份。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0月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36501號)各1份。
4.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
次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及同法第23條第2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3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於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將其身上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交予警方查扣,並坦言其施用犯行,此有被告104年7月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後,猶未思積極戒毒,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
惟念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
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前開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包裝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 驗前淨重 │驗餘淨重 │數量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 │3.607公克 │3.596公克 │1包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二 │甲基安非他命 │3.521公克 │3.513公克 │1包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 │3.603公克 │3.594公克 │1包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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