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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筱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筱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王筱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924、104年度簡字第54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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