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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燕飛
蔡吉德
郭政男
黃蔡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燕飛等四人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四人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有查獲現場照片為證(警卷第35頁),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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