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327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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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光碟壹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榮松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盜版光碟1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1162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光碟1片確係侵害告訴人享有「NSPECTOR GADGET」著作財產權之光碟,業據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書認定屬實,自應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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