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3376,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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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羿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耳環壹件、手鍊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羿鈞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耳環、手鍊各1件俱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19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耳環、手鍊各1件鑑定結果俱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警卷第14頁)在卷可稽,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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