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363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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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聰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聰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雖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定書(聲沒卷第3頁)存卷可參,惟該甲基安非他命既因驗後檢體用罄而不存在,應無再予諭知沒收銷燬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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