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367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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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花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鋤頭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花芬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鋤頭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04年度偵字第84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鋤頭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業據其偵訊時供承在卷(偵卷第8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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