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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東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2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玉因所犯如附表所列3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東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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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4年1月8 │本院104年 │104年6月18│本院104年 │104年6月18│編號2、3 │
│ │害防制│月 │日 │度審訴字第│日 │度審訴字第│日 │部分,曾於│
│ │條例 │ │ │664號 │ │664號 │ │判決時定應│
│ │ │ │ │ │ │ │ │執行刑有期│
│ │ │ │ │ │ │ │ │徒刑1年。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7 │104年1月24│本院104年 │104年8月13│本院104年 │104年8月13│ │
│ │害防制│月(聲請人│日 │度審訴字第│日 │度審訴字第│日 │ │
│ │條例 │誤載為8月 │ │990、1034 │ │990、1034 │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4年4月8 │本院104年 │104年8月13│本院104年 │104年8月13│ │
│ │害防制│月(聲請人│日 │度審訴字第│日 │度審訴字第│日 │ │
│ │條例 │誤載為7月 │ │990、1034 │ │990、1034 │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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