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4996,2015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哲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光碟參拾貳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哲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盜版光碟32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違反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120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光碟32片經鑑識結果確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有扣押物品清單、盜版遊戲光碟清冊及被侵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在卷可稽,復經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書認定屬實,自應優先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