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5006,2015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3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一字型起子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呈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一字型起子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684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報告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一字型起子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業據其偵查中供承在卷(執聲卷第6頁)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執聲卷第4頁)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