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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家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豪前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5至19所示之罪,固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簡字第1226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948 號判決,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2 年確定;
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19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9罪之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19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加計附表編號5 至19所定之執行刑之有期徒刑2 年之總和。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9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2 月│103.4.6 │本院104 年度│104.3.30│本院104 年度│104.4.21 │編號1-4 曾│
│ │ │,如易科罰金│ │簡字第226 號│ │簡字第226 號│ │經本院104 │
│ │ │,以新臺幣1 │ │ │ │ │ │年度簡字第│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226 號判決│
│ │ │ │ │ │ │ │ │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
│2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2 月│103.4.6 │本院104 年度│104.3.30│本院104 年度│104.4.21 │10月,如易│
│ │ │,如易科罰金│ │簡字第226 號│ │簡字第226 號│ │科罰金,以│
│ │ │,以新臺幣1 │ │ │ │ │ │新臺幣1 千│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元折算1 日│
├─┼────┼──────┼─────┼──────┼────┼──────┼─────┤ │
│3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2 月│103.4.6 │本院102 年度│104.3.30│本院104 年度│104.4.21 │ │
│ │ │,如易科罰金│ │簡字第226 號│ │簡字第226 號│ │ │
│ │ │,以新臺幣1 │ │ │ │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4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6 月│103.4.6 │本院104 年度│104.3.30│本院104 年度│104.4.21 │ │
│ │ │,如易科罰金│ │簡字第226 號│ │簡字第226 號│ │ │
│ │ │,以新臺幣1 │ │ │ │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5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3.4.30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編號5-19曾│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經本院104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年度審訴字│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第948 號判│
├─┼────┼──────┼─────┼──────┼────┼──────┼─────┤決定應執行│
│6 │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3.4.30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刑為有期徒│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刑2 年,如│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易科罰金,│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以新臺幣1 │
├─┼────┼──────┼─────┼──────┼────┼──────┼─────┤千元折算1 │
│7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3.4.30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日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8 │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3.4.30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9 │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 月│103.4.30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0│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 月│103.4.30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1│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 月│103.4.30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2│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3.4.30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8.26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3│偽造文書│有期徒刑6 月│103.5.7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4│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 月│103.5.7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5│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 月│103.5.7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6│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 月│103.5.7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7│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 月│103.5.7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8│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 月│103.5.7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9│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3.5.7 │本院104 年度│104.8.26│本院104 年度│104.9.22 │ │
│ │ │,如易科罰金│ │審訴字第948 │ │審訴字第948 │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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