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5165,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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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崧元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林麗珠

被 告 王伸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崧元開發有限公司、林麗珠、王伸航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3394 號、第21535 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作為違反藥事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麗珠、王伸航於偵查中供承在卷(103 年度偵字第13394號卷第13頁、第14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10月7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調查卷第53頁、第60頁)為證,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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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名稱    │數量│所有人    │
│號│              │    │          │
├─┼───────┼──┼─────┤
│ 1│黃連膠囊      │1瓶 │王伸航    │
│  │              │    │          │
├─┼───────┼──┼─────┤
│ 2│黃連膠囊空瓶  │1瓶 │王伸航    │
│  │              │    │          │
├─┼───────┼──┼─────┤
│ 3│黃連膠囊      │1袋 │林麗珠    │
├─┼───────┼──┼─────┤
│ 4│黃連膠囊      │1袋 │林麗珠    │
├─┼───────┼──┼─────┤
│ 5│黃連膠囊      │1袋 │林麗珠    │
├─┼───────┼──┼─────┤
│ 6│黃連膠囊      │1罐 │林麗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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