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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豐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豐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詹豐實因犯附表所示共5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皆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 、3 至5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同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03 年10月至104 年1 月間,所犯罪名僅有竊盜罪或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此2 類型犯罪,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張瑋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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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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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 │有期徒刑│103 年10│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4 年5 │臺灣高雄│104 年6 │臺灣高雄│
│ │ │7 月 │月16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15日 │地方法院│月9 日 │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104 年度│ │104 年度│ │檢察署10│
│ │ │ │ │4 年度偵│審易字第│ │審易字第│ │4 年度執│
│ │ │ │ │緝字第94│835號 │ │835 號 │ │字第8317│
│ │ │ │ │號、104 │ │ │ │ │號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732 、│ │ │ │ │ │
│ │ │ │ │642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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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竊盜 │有期徒刑│103 年12│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臺灣高雄│
│ │ │3 月,如│月2 日 │ │ │ │ │ │地方法院│
│ │ │易科罰金│ │ │ │ │ │ │檢察署10│
│ │ │,以新臺│ │ │ │ │ │ │4 年度執│
│ │ │幣1,000 │ │ │ │ │ │ │字第8318│
│ │ │元折算1 │ │ │ │ │ │ │號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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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刑│104 年1 │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4 年7 │臺灣高雄│104 年8 │臺灣高雄│
│ │害防制│10月 │月9 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30日 │地方法院│月28日 │地方法院│
│ │條例(│ │ │檢察署10│104 年度│ │104 年度│ │檢察署10│
│ │施用第│ │ │4 年度毒│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4 年度執│
│ │一級毒│ │ │偵字第12│748 號 │ │748 號 │ │字第1320│
│ │品) │ │ │78號 │ │ │ │ │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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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有期徒刑│103 年12│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4 年7 │臺灣高雄│104 年8 │臺灣高雄│
│ │害防制│10月 │月23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30日 │地方法院│月28日 │地方法院│
│ │條例(│ │ │檢察署10│104 年度│ │104 年度│ │檢察署10│
│ │施用第│ │ │4 年度毒│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4 年度執│
│ │一級毒│ │ │偵字第10│680 號 │ │680 號 │ │字第1320│
│ │品) │ │ │66號 │ │ │ │ │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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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 │有期徒刑│103 年11│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4 年7 │臺灣高雄│104 年9 │臺灣高雄│
│ │ │8 月 │月30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30日 │地方法院│月1日 │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104 年度│ │104 年度│ │檢察署10│
│ │ │ │ │4 年度偵│審易字第│ │審易字第│ │4 年度執│
│ │ │ │ │字第6423│950 號 │ │950 號 │ │字第1320│
│ │ │ │ │號 │ │ │ │ │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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