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昇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12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4月2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