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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豐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3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槍管各壹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豐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手槍1枝及槍管1枝俱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各式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5條規定可供參照。
三、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手槍及槍管各1枝,經送鑑定結果,認手槍1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具殺傷力,槍管1枝,認係土造金屬槍管,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有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年度偵字第16789號卷第165頁、第216頁)及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足證,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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