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附民,48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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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86號
原 告 甘林碧豔
被 告 林勇州
訴訟代理人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本件尚有同案被告劉世偉未到,此部分自應待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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