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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高得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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