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簡,449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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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4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泰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泰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泰源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23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某超商內飲用啤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業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且其應可知悉上情,仍於翌日(16日)凌晨1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凌晨1 時5 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與鎮南街口時,與林珉蓁所騎乘,後座搭載林宥希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分別致林珉蓁受有右膝蓋擦傷、左腳擦傷等傷害,林宥希受有嘴角上方撕裂傷、門牙斷裂、手腳多處擦傷等傷害(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警方據報到場處理,而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乃於同日凌晨1 時42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5毫克,始確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泰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珉蓁、林宥希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鳳山分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 份、談話紀錄表2 份及現場照片14張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於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乃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供參照。

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5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騎車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與被害人林珉蓁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一事承認而言,至於被告就酒後駕車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於接受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而係經警方查知其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後,始於警詢時承認其駕駛前有飲用酒類之行為,是被告承認本件犯罪,應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26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本案為其第2 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顯見其欠缺警惕悔悟之心,且其理應知悉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仍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而所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5毫克,並已肇事產生實害,是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實可非議;

惟念其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兼衡其自述勉持之經濟狀況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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