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慧珊
相 對 人 張尚宇
上開當事人間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芸珮
書 記 官 林瑞標
通 譯 林啟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到
相 對 人 張尚宇 到
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並當庭以現金交付予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陳慧珊收受並點收無誤(簽名:陳慧珊)。
二、相對人願當庭向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就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4373號過失傷害案件表示歉意(已履行)。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並撤回本件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陳慧珊 相 對 人:張尚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瑞標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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