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附民,56,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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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劉秋燕
被 告 曾文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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